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8日,冀某某與王某某就買賣順義區(qū)某小區(qū)2號樓三單元301房屋簽訂《房屋買賣業(yè)務簽訂文件合訂本》,其中包括《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補充協(xié)議》等。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328萬元,王某某應于2017年4月15日前支付第一筆購房款150萬元和第二筆購房款16萬元,并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冀某某購房款155萬元。合同簽訂后至冀某某起訴時,王某某除支付5萬元定金外,其余款項均未支付,冀某某多次催討,王某某均不予理會。冀某某將王某某起訴至法院,后王某某提起反訴請求法院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并要求冀某某返還定金5000元。本案最終經法院調解結案。
案件結果
本院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一、雙方同意解除于2017年1月18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二、王某某于本調解協(xié)議達成之日起7日內配合冀某某辦理網簽注銷手續(xù);三、王某某于調解協(xié)議達成之日起7日給付冀某某22萬元(含已支付的5萬元定金)。
案件總結
關于違約金的調整?!逗贤ā返谝话僖皇臈l: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shù)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009年最高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人民法院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因此,一般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違約金的裁決多以造成的損失為基準再結合各方面因素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