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期限(法院相關) | |||||
序號 | 事 項 | 期限 | 期限規(guī)定 | 法律依據 | 具體條文 |
1 | 申請回避作出決定期限 | 三日 | 申請?zhí)岢龅娜諆?/td> | 民訴法 |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zhí)岢龅娜諆?,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
2 | 人數眾多且不確定的訴訟登記公告期 | 三十日 |
公告期間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
民訴法解釋 |
第七十九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出公告,通知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公告期間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
3 | 確定舉證期限 |
十五日 十日 |
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 少于十日。 |
民訴法解釋 |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zhí)峁┓瘩g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
4 | 委托送達 | 十日 | 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函及相關訴訟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代為送達。 | 民訴法解釋 |
第一百三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委托送達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函及相關訴訟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代為送達。 |
5 | 公告送達的公告期 | 六十日 | 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 民訴法 |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
6 |
訴中保全 情況緊急的保全裁定作出期限 |
四十八小時 | 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 民訴法 |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
7 | 訴前保全裁定作出期限 | 四十八小時 | 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 民訴法 |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
8 |
不服保全、先予執(zhí)行裁定 復議申請審查期限 |
十日 | 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 | 民訴法解釋 |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zhí)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
9 | 拘留期限 | 十五日 |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 民訴法 |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
10 | 拘留通知家屬時限 | 二十四小時 | 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其家屬 | 民訴法解釋 |
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其家屬;確實無法按時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應當記錄在案。 |
11 | 不服罰款、拘留復議申請審查期限 | 五日 | 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 | 民訴法解釋 |
第一百八十五條 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
12 | 立案期限 | 七日 | 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 民訴法 |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
13 | 立案-起訴狀發(fā)送被告期限 | 五日 | 立案之日起五日內 | 民訴法 |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
14 | 立案-答辯狀發(fā)送原告期限 | 五日 |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 民訴法 | |
15 | 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期限 | 三日 |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 民訴法 |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
16 | 受托調查法院完成調查期限 | 三十日 |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 | 民訴法 |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
17 | 開庭通知期 | 三日 | 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 | 民訴法解釋 |
第二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
18 | 通知開庭期限 | 三日 | 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 民訴法 |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
19 | 當庭宣判的判決發(fā)送期限 | 十日 |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fā)送判決書 | 民訴法 |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
20 | 普通程序審限 | 六個月 | 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 民訴法 |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21 | 簡易程序審限 | 三個月 | 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 | 民訴法 |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
22 | 簡易程序延審審限(最長) | 六個月 | 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 民訴法解釋 |
第二百五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人民法院發(fā)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
23 |
直接向二審上訴的 上訴狀移交原審法院期限 |
五日 |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 民訴法 |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
24 | 上訴狀送達期限 | 五日 | 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 民訴法 |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
25 | 二審答辯狀送達期限 | 五日 |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 民訴法 | |
26 | 上訴案卷報送期限 | 五日 | 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 民訴法 | |
27 | 二審審限-判決 | 三個月 | 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 民訴法 |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
28 | 二審審限-裁定 | 三十日 | 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 民訴法 | |
29 | 公益訴訟-和解、調解協(xié)議公告時間 | 三十日 | 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 民訴法解釋 |
第二百八十九條 對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 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xié)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xié)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
30 | 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狀、證據送達期限 | 五日 |
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 送交對方當事人 |
民訴法解釋 |
第二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 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
31 | 第三人撤銷之訴立案審查期限 | 三十日 |
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
民訴法解釋 | |
32 | 特別程序審限 | 三十日 | 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 | 民訴法 |
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
33 | 選民資格案件審限 | 選舉日前 | 民訴法 |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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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公告期 |
三個月 一年 |
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 民訴法 |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
35 | 特別程序-宣告失蹤后申請宣告死亡期限 | 四年 |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自失蹤之日起滿四年的 | 民訴法解釋 | 第三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自失蹤之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審理中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進行公告。 |
36 | 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書送達期限 | 五日 | 應當在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異議權利告知書等文書。 | 民訴法解釋 |
第三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異議權利告知書等文書。 被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時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
37 | 財產認領公告期 | 一年 | 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 民訴法 |
第一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fā)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
38 | 再審-發(fā)送受理通知書等材料期限 | 五日 | 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fā)送受理通知書 | 民訴法解釋 |
第三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fā)送受理通知書,并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fā)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 |
39 | 再審申請書送達期限 | 五日 | 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 | 民訴法 |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fā)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
40 | 再審申請案件審查期限 | 三個月 | 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 | 民訴法 |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
41 | 檢察院審查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案件期限 | 三個月 | 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 | 民訴法 |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 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 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 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
42 | 抗訴案件法院作出裁定期限 | 三十日 | 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 民訴法 |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
43 | 對檢察建議審查期限 | 三個月 | 人民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 | 民訴法解釋 |
第四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發(fā)現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裁定再審,并通知當事人;經審查,決定不予再審的,應當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
44 | 支付令案件是否受理審查期限 | 五日 | 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 民訴法 |
第二百一十五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
45 | 發(fā)出支付令期限 | 十五日 | 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 | 民訴法 |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
46 | 支付令-無法送達失效期限 | 三十日 |
人民法院發(fā)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內 無法送達債務人的 |
民訴法解釋 |
第四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已發(fā)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后,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又提起訴訟的; (二)人民法院發(fā)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 (三)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前,債權人撤回申請的。 |
47 | 公示催告程序-駁回申請期限 | 七日 | 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七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 民訴法解釋 |
第四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立即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七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
48 | 公示催告發(fā)出公告及公告期限 |
三日 六十日 |
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fā)出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 民訴法 |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
49 | 公示催告公告期 |
六十日 十五日 |
公告期間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十五日。 | 民訴法解釋 |
第四百四十九條 公告期間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十五日。 |
50 | 執(zhí)行異議審查期限 | 十五日 |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 十五日內審查 |
民訴法 |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zhí)行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向負責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
51 | 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審查期限 | 十五日 | 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 民訴法 |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zhí)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zhí)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52 |
駁回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 執(zhí)行標的禁止處分期 |
十五日 | 駁回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zhí)行標的進行處分。 | 民訴法解釋 |
第四百六十五條 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 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 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zhí)行。 駁回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zhí)行標的進行處分。 |
53 | 執(zhí)行異議復議申請案卷移送期限 | 五日 | 應當在五日內將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zhí)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zhí)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執(zhí)行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通知執(zhí)行法院在五日內報送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 |
54 | 執(zhí)行異議復議審查期限 | 三十日 |
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九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
55 | 執(zhí)行異議之訴-解除執(zhí)行措施期限 | 七日 | 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 | 民訴法解釋 |
第三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執(zhí)行標的裁定中止執(zhí)行后,申請執(zhí)行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zhí)行標的采取的執(zhí)行措施。 |
56 | 執(zhí)行異議之訴立案審查期限 | 十五日 |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 民訴法解釋 |
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案外人的執(zhí)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 有明確的排除對執(zhí)行標的執(zhí)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 自執(zhí)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 申請執(zhí)行人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zhí)行; (二) 有明確的對執(zhí)行標的繼續(xù)執(zhí)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 自執(zhí)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
57 | 受托執(zhí)行法院執(zhí)行期限 | 十五日 | 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zhí)行 | 民訴法 |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zhí)行人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zhí)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zhí)行,不得拒絕。執(zhí)行完畢后,應當將執(zhí)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zhí)行完畢,也應當將執(zhí)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zhí)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zhí)行。 |
58 | 暫緩執(zhí)行期限 | 一年 |
暫緩執(zhí)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 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
民訴法解釋 |
第四百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決定暫緩執(zhí)行的,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zhí)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被執(zhí)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zhí)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zhí)行。 |
59 | 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期限 | 十日 |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zhí)行書或者移交執(zhí)行書后十日內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 | 民訴法解釋 |
第四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zhí)行書或者移交執(zhí)行書后十日內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 執(zhí)行通知中除應責令被執(zhí)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通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
60 | 被執(zhí)行人調查詢問時限 |
八小時 十二小時 |
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民訴法解釋 |
第四百八十四條 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zhí)行人、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被拘傳人進行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人民法院在本轄區(qū)以外采取拘傳措施時,可以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人民法院,當地人民法院應予協(xié)助。 |
61 | 凍結、查封、扣押期限 |
一年 二年 三年 |
銀行存款:不得超過一年, 動產:不得超過兩年, 不動產、其他財產權:不得超過三年。 |
民訴法解釋 |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
62 | 執(zhí)行轉破產受理審查期限 | 三十日 | 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zhí)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 | 民訴法解釋 |
第五百一十四條 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zhí)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告知執(zhí)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zhí)行法院。 |
63 | 執(zhí)行-執(zhí)行終結后妨害行為 | 六個月 | 在執(zhí)行終結六個月內,被執(zhí)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zhí)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排除妨害。 | 民訴法解釋 |
第五百二十一條 在執(zhí)行終結六個月內,被執(zhí)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zhí)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因妨害行為給執(zhí)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訴。 |
64 | 涉外-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相關期限 | 三個月 |
郵寄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
民訴法 |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 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 (二) 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 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 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 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yè)務代辦人送達; (六) 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 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
65 |
涉外送達公告期 上訴期 |
三個月 三十日 |
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三個月之日起,經過三十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 民訴法解釋 |
第五百三十四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不應訴,人民法院缺席判決后,仍應當將裁判文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八項規(guī)定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三個月之日起,經過三十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
66 | 涉外送達郵寄期限 | 三個月 | 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 | 民訴法解釋 |
第五百三十六條 受送達人所在國允許郵寄送達的,人民法院可以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時應當附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但在郵件回執(zhí)上簽收的,視為送達,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如果未收到送達的證明文件,且根據各種情況不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視為不能用郵寄方式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