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北京某研究院(以下稱甲研究院)與北京某公司(以下稱乙公司)、四川某公司(以下稱丙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xié)議》,約定經三方友好協(xié)商,決定建立戰(zhàn)略合作關系,達成項目合作協(xié)議。2017年11月,丙公司向甲研究院轉賬支付1億元保證金。同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轉賬支付預付款5000萬元。
2017年12月,丙公司向甲研究院送達《關于退還壹億元保證金的函》,內容如下:2017年11月,甲研究院、乙公司、丙公司簽署了《項目合作協(xié)議》,根據(jù)該協(xié)議丙公司已經于2017年11月轉賬支付甲研究院保證金1億元。現(xiàn)經三方論證,項目不具備實施條件,三方同意終止項目,申請退還保證金1億元,請將保證金1億元于2017年12月轉賬退還。同日,甲研究院通過支票向丙公司退還了保證金1億元。
乙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間分18筆共計向丙公司退還保證金4170萬元。
后丙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訴求為:1.判令甲研究院、乙公司連帶償還830萬元的開辦費及其資金占用使用費;2.判令甲研究院、乙公司連帶支付已退還保證金和開辦費的資金占用使用費51萬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甲研究院、乙公司共同承擔。
甲研究院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趙茂律師,喻長城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被告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丙公司退還8300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損失;駁回原告丙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即甲研究院不支付任何費用,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甲研究院就乙公司收取的5000萬元款項中的剩余未退還部分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jù),發(fā)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涉案合同已經解除,雙方已經就涉及甲研究院的事項處理完畢,丙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jù),甲研究院認為主體不適格。丙公司與甲研究院及乙公司三方于2017年11月簽訂項目合作協(xié)議,根據(jù)協(xié)議,丙公司已經在簽署協(xié)議前向甲研究院支付了1億元保證金,2017年12月丙公司向甲研究院發(fā)送關于歸還1億元保證金的函,提出終止項目合作,解除項目合作協(xié)議,并要求甲研究院退還保證金,甲研究院對終止事宜認可,且立即根據(jù)該函于2017年12月全額退還了保證金,至此丙公司與甲研究院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及未處理糾紛,甲研究院也未收到丙公司支付或他方代替丙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項,也沒有逾期退還保證金,丙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其訴訟請求的相關款項與甲研究院無關。據(jù)甲研究院了解丙公司訴稱的款項,實際屬于其與乙公司的經濟往來,與甲研究院無關,甲研究院與乙公司之間不存在保證、代理、連帶的關系,丙公司起訴甲研究院要求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丙公司向甲研究院主張歸還本金的訴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丙公司與甲研究院、乙公司簽訂的三方協(xié)議及退還保證金的函中,均無利息的任何要求,且在實踐中,若合同順利履行,保證金是無需退還的,丙公司要求甲研究院退還本金及利息的主張沒有依據(jù),甲研究院在收到丙公司關于退還1億元保證金的要求后,便將全額退還給了丙公司。丙公司無權再就相關事宜向甲研究院主張任何權利。而且項目合作協(xié)議僅屬于框架協(xié)議,并不具有實質性的內容,各方將來能否就具體合同達成合意,具有不確定性,各方應自行承擔磋商成本,三方共同同意終止項目的合作,未簽訂后續(xù)具體合同,在20天的洽商期間,即便丙公司有利息損失,也屬于正常的商業(yè)風險,應自行承擔,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最終,法院根據(jù)相關證據(jù)及本案具體情況,最終基本采納了我方觀點,認定甲研究院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