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于某某系全民所有制工人,1984年調入該單位。2000年4月買斷工齡。其認為單位通過欺騙手段與其簽署了解除勞動合同書,故要求確認解除勞動合同書無效,賠償其經濟損失170萬余元。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佘圣男律師參與代理此案。
二、判決結果
裁定駁回起訴。
三、案件總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于某某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其與新設成立的公司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即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立案后發(fā)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庇谀衬澈湍彻緵]有形成勞動合同關系,也沒有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書。故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依法應駁回起訴。